(2021)沪0106刑初366号 (2)
二、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顾正仰
人民陪审员 张毅钧
书 记 员 陈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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