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1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暂住上海市奉贤区。2021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某,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汪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为牟利,通过他人招揽郭某、徐某、周某、张某2、曹某、宫某进行卖血。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1通知上述6名人员前往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进行卖血。
当日,被告人张某1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和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张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