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064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陈某1、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陈某1、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詹某、陈某1、郑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和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陈某1、郑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在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家属帮助其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陈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钱丽娜
人民陪审员 施忠伟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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