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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8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出生于山东省,汉族,高中文化,已退休,户籍地本市黄浦区,住本市徐汇区。2021年3月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8日11时33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自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路东约50米处南北向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陈某步行通过该人行横道。吴某未停车让行并在穿行而过时撞到被害人陈某致其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吴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认为被告人吴某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等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吴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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