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8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1,曾用名韩某2,男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防水工,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住本市奉贤区。2020年8月2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戎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曹某,男,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住本市奉贤区。2020年8月2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韩某3,男,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防水工,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住本市浦东新区。2021年8月1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及辩护人戎斌、叶文慧、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承包的徐汇区XX路XX弄梅花园一期屋面改造及相关设施改造项目劳务分包给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20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明知被告人曹某无防水工职业技能证书,招揽曹某顶替其在本区XX路XX弄XX花园XX号屋顶实施动火作业,动火监护人被告人韩某3未履行安全监护职责,被告人曹某使用液化气喷枪在屋顶一侧动火作业,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约207万元。
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曹某、韩某3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韩某1经电话通知后,三人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韩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法庭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3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赔偿经济损失。请法庭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合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分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消防防火安全责任书、职工花名册、防水工操作证、企业内部安全监控员证书、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证人张某、李某、刘某、罗某、倪某、曹某、梁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咨询报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受案登记表、案发抓获情况、办案说明,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1、曹某、韩某3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韩某3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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