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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7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XX,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西路门店团队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在沪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裔良,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西路门店团队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在沪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倩,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倩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舒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非法集资,以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集团公司”)名义,在本市、江苏等地区设立多家门店,在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回报为诱饵,组织业务团队招揽社会公众进行投资。
被告人韩某、杜某分别于2015年、2013年进入XX集团公司,历任公司淮海西路门店(经营场所在本区XX路XX号XX楼XX室)业务员、团队长,按照XX集团公司要求,各自带领业务团队,以前述手法带领下属团队非法招揽社会公众进行投资。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韩某及其业务团队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6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合计1500余万元;被告人杜某及其业务团队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34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合计3300余万元。
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拨打电话敦促被告人杜某等人自动投案。同月17日,杜某前往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杜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韩某、杜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韩某、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韩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杜某等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杜某自动投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诉人当庭提出,尊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宣判前的退赔情况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并依法判决。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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