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4刑初756号 (2)
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琳鑫
人民陪审员 高 蔚
书 记 员 宗 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