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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刑初9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8年7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采购员,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建华,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应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林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某某公司采购员期间,为筹集赌博资金,虚构订单,诱使某某公司向供应商对公支付货款,再编造虚假理由,要求供应商将部分货款返回其个人银行账户,骗取货款人民币19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还虚构交易,诱使某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向何某关系人支付货款16万元,再由关系人转回其个人账户。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对罪名有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是某某公司采购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物,应认定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某某公司采购员期间,为筹集赌资,利用职务便利,以订货为幌子,诱使某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再编造虚假理由,要求供应商将部分货款返回至其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手段侵吞货款190万余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谎称需要支付货款,诱使某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向何某关系人支付货款16万元,再由关系人转入其个人账户。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何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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