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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刑初21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4年8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0)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许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5月4日20时40分许,在本区XX村XX号门口处,因邻里矛盾引发的积怨而与被害人戴某发生口角。为泄愤,被告人王某采用拳击的方式殴打戴某,致其左侧气胸伴左肺压缩30%以上(尚未达到50%)及左侧第6、7、8肋骨各一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否认挥拳击打被害人,辩解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害人用头撞被告人,被告人挥手阻挡时被害人摔倒致伤。
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王某拳击被害人的证据不足,其挥手导致被害人受伤是过失行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区XX村XX号附近,因邻里矛盾引发的积怨而与被害人戴某发生口角。为泄愤,被告人王某挥拳殴打戴某,致其左侧气胸伴左肺压缩30%以上(尚未达到50%)及左侧第6、7、8肋骨各一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4日20时40分许,其到XX村XX号门口倒垃圾,王某与人在垃圾桶前聊天,看到戴某就分开了。王某走到178号门口看人喂猫,戴某走过去倒垃圾,王某出言挑衅,戴倒完垃圾回来后王某又挑衅,并对着戴头部打了一拳,戴摔倒在地,爬起来后王某又对着左侧肋部打了一拳,之后他们被养猫的邻居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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