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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3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本区干巷镇车镜厂员工,住本区;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3月、2007年4月、2009年11月,均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2011年7月,均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2月,均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2020年1月、10月,均因谎报案情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五日、三日,均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一奇,上海市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张一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乘坐被害人石某驾驶的网约车回家,车辆在行驶至本区XX路XX路口,实施由南向东右转时,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金某倒地。夏某某下车后,发现倒地的系其女友,随即打了石某两个耳光,致其面部、眼部受伤。经鉴定,石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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