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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健达,上海潮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日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曹健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盛某于2021年6月27日2时55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3的轿车,行驶至本市虹口区XX路、海伦西路路口时,将穆某撞倒引发交通事故。被告人盛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后,经当场对盛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0mg/100mL,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盛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樊某和穆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查获经过》《醉酒驾驶案件移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打印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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