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1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XX,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XX,大学文化,上海迅智体育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XXX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路路口的八品脱酒吧门口与被害人谭某、丁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相互推搡拉扯扭打。期间,卢XXX用拳脚对被害人的面部、胸部及腿部进行了攻击。经鉴定,被害人谭某左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丁某右侧腓骨头撕脱性骨折,构成轻微伤。
2021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卢XXX经民警电话联系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8月16日,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XXX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卢XXX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卢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汤某、冯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谭某、丁某出具的谅解书、委托书,被告人卢XXX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X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卢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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