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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对张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胡熙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XX路由西向东逆行,经执勤民警钱某示意违章并追至XX路XX弄XX路西侧人行道将其拦停欲处罚时,张某即脚踢并掌扇钱某脸部致头盔掉地。钱某在周围群众帮助下,当场将张某制服。
被告人张某事后与民警钱某达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张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要求对别高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10日折抵刑期10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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