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202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2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2在网络上搭识多名被害人后,在没有票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相关演出门票待出售,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从各被害人处骗得购票款共计人民币13,572元,嗣后将赃款化用殆尽。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2在微博上对被害人张某2虚构自己有“doki见面会”门票的事实,骗得张某2支付的购票款人民币1,300元。
2.2021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2在微博上对被害人李某1虚构自己有“二手玫瑰广东场”门票的事实,骗得李某1支付的购票款人民币580元。
3.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2在微博上对被害人祁某虚构自己有“造氧音乐节”演唱会门票的信息,骗得祁某支付的购票款人民币1,400元。
4.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2在微博上对被害人于某虚构自己有“橘子海演唱会”门票的事实,骗得于某支付的购票款人民币340元。
5.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2在微博上对被害人张某1自己有“山河令演唱会”门票的信息,骗得张某1支付的购票款人民币2500元。后同月18日,刘某2又再次编造虚假理由,从张某1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
6.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2在微博上对被害人田某虚构自己有“北京草莓音乐节”门票的事实,骗得田某支付的购票款人民币320元。
7.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2在微博上对被害人汪某虚构自己有“R1SE告别限定演唱会”门票的信息,骗得汪某及其朋友被害人周某支付的购票款人民币共计2,890元。后刘某2又以需实名认证为借口,骗得周某微信账号并利用该账号以借款为由,骗得汪某人民币1,0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