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664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各被害人;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书 记 员 章刘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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