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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某,男,1962年8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越霆,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XX中心指派的律师王越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有偿出借给他人使用。现查明,2021年3月5日至3月6日期间,边某出借的上述中信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一张均被用于犯罪活动,致使吴某1、吴某2、吴某3、江某等人被骗,其中诈骗赃款转入卡内共计人民币25.4万元。
经侦查,2021年5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边某在深圳市龙华区XX路XX号XX酒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边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边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吴某1、吴某2、吴某3、江某的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关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边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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