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657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鸿发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