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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9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中旬至5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他人安排下,多次利用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帮助网络诈骗、裸聊敲诈的犯罪人员转移资金。其中,被害人王某、赵某、钟某被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6429元转入被告人覃某某银行账户后被转移;被害人彭某、关某被他人以裸聊为饵敲诈共计人民币60800元转入被告人覃某某银行账户后被转移。被告人覃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赵某、钟某、彭某、关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名下的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覃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函复、单子数据光盘、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资金,仍为他人收款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国系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一并予以考虑,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覃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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