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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97年11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XX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惠珍,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潘某(自报),男,1997年6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自报),男,1997年9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自报),男,1998年5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银某某(自报),男,1997年8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潘某、陆某某、潘某某、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潘某、陆某某、潘某某、银某某及辩护人朱惠珍、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初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网络相继开设“t5”、“旗舰28”赌博网站,以“加拿大28”的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相继雇佣被告人潘某、陆某某、潘某某、银某某等人在上述网站从事帮赌客上下分等客服工作,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潘某参与时间为2020年5月初至2021年4月22日,涉及赌资人民币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时间为2020年7月初至2021年4月22日,涉及赌资人民币9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时间为2021年2月底至2021年4月22日,涉及赌资人民币2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银某某参与时间为2021年2月底至2021年4月22日,涉及赌资人民币2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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