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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63号 (2)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潘某、陆某某、潘某某、银某某均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了相关事实。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转账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侦破经过以及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认为,黄某某系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扣押的赃款已经上缴。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认为,陆某某系初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本案中是从犯,犯罪恶性相对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潘某、陆某某、潘某某、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陆某某、潘某某、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潘某、陆某某、潘某某、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潘某、陆某某、潘某某、银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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