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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63号 (3)
四、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在案赃款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郭剑英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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