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705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单位其余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盛 奕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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