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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6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暂住上海市嘉定区;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畅,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周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底,被告人黄某与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街XX号“沪小馆”饭店的合伙人孙某1口头约定承接了该店的空调安装业务。2020年8月9日早晨,被告人黄某与其雇佣的安装空调人员高某、刘某2、刘某1至“沪小馆”饭店二楼安装空调设备。当日9时20分许,因被告人黄某在焊接作业后未及时关断焊具上的氧气阀和可燃气阀,导致与焊具相连的氧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无标签且里面氧气系黄私自分装)发生爆炸,致被害人高某、刘某2当场死亡;刘某1因爆炸受伤致左胸壁贯通伤伴左肺裂伤,左肺上叶前段不规则金属异物残留行左肺上叶切除术后,心包裂伤行缝合术后,已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黄某因外伤致双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微伤。经鉴定,高某、刘某2死因符合爆炸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及二名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阚某、喻某、孙某1、尚某、孙某2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XX有限公司“8.9”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照片、嘉定区安亭老街618号“8.9”空调安装爆炸事故技术分析、上海XX有限公司“8.9”爆炸一般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公安机关材料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及有关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银行业务凭证、交易明细、电话记录,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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