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004号 (2)
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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