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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XX,户籍在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赵雪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仍按照他人指示,使用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卡等多张银行卡,开通网银并绑定了本人手机号,后将上述银行卡、账号密码及绑定的手机卡一并交付他人使用,并获取报酬。涉案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赵某、范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等地转账进入被告人徐某涉案银行账户金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在江苏省泗阳县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辩护人赵雪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范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交易明细等截图、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和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徐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该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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