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11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76年11月10日生于江苏省洪泽县,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暂住地上海市静安区。2008年11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阿妮,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左某,男,1981年12月8日生于江苏省洪泽县,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暂住地上海市静安区。2004年4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左某及辩护人黄阿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左某于2021年3月至4月间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室,由王某、高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收取每局赌博抽水。2021年4月23日,民警根据线索举报至上址查获了该涉案赌场并抓获了被告人高某、左某,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人徐某、梅某、李某1、李某2、石某、陈某、周某、郭某、刘某的证言,同案人曹某、黄某、王某、高某的供述,被告人高某、左某的供述,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左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左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左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左某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