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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8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XX,大学本科,原上海A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住本市青浦区。2020年4月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鑫,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女,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XX,中专文化,原上海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湖北省咸宁市,住本市浦东新区。2020年5月2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戎某,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女,出生于新疆阿克苏,XX,中专文化,原上海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住本市奉贤区。2020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姚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姚某、王某及辩护人聂鑫、戎某、唐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底,吴某通过他人收购并实际控制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8年4月起,吴某伙同汤某等人租赁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城XX大厦XX楼为实际经营地,组建业务团队,通过发放传单、组织旅游等方式,以投资恒丰中泰(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等项目为名,与投资人签订《恒丰中泰(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丰中泰资产收益权1期》、《上海B有限公司租赁收益权计划(一期)》等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约定年化收益8%-10%的保本付息回报。至案发,吴某等人以上述企业的名义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未兑付金额共计2900余万元。
被告人柴某于2018年4月入职A公司担任团队经理,按照公司要求,以前述手法带领下属团队非法招揽社会公众进行投资。被告人姚某、王某分别于2018年5月、6月入职A公司,按照公司要求,以前述手法非法招揽社会公众进行投资。经审计,柴某及其团队参与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618万元,未兑付金额610余万元;姚某参与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376万元,未兑付金额368余万元;王某参与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804万元,未兑付金额7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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