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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濮某,男,2002年4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系,住上海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宏波,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冬梅,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濮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濮某及其辩护人何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11月15日-12月1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濮某通过事先在摄影爱好者QQ群内结识被害人王某1,冒充女性身份以约拍“私房照”、发生性关系为诱,先后骗取被害人为其淘宝购买宝莉曼暖宫带、ROMVE牌独角兽按摩器、“一加”OnePlus耳机、南极人女式秋裤、华为Mate40RS保时捷手机、华为FreeBudsPro耳机、华为无线充电器快递至学校、家庭住址周边快递柜,共计价值人民币19208.43元,后濮某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2、2021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濮某通过事先在家教信息QQ群内发布虚假招聘家教信息,吸引被害人与其微信私聊后,一人分饰“中介”、“家长”两个虚假身份,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刘某、刁惠敏微信、支付宝转账中介费1800元、1400元、1800元。濮某得款后化用殆尽,并与上述被害人失去联系。
经审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5日至上海大学嘉定校区内将其抓获。濮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濮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王某2、孙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濮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濮某出于“玩”“报复”的心态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被告人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系在校学生,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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