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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XX,小学文化程度,“新远航”船船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野,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双双,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XX,小学文化程度,“新远航”船管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刚,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柳彤,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增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董野、金双双,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叶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系“新远航”船船主。2021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在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及采矿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徐某某事先获取了采砂船接驳海砂经纬度、采砂船名号、高频号等信息出资购买海砂。船上管事被告人马某某在徐某某指使下,驾驶“新远航”船至位于福建闽江口海域的接驳海砂地点,现场联系采砂方后,接驳采砂船非法开采的海砂共计11,494公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查获的海砂SiO2含量为75.3%,单项判定为特细砂。经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海砂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9,401元(已拍卖)。
2021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向海事部门主动报告进长江口情况后,次日2时50分许于北港水道被海警抓获;同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金山海警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船舶海砂指认照片、接砂位置指认照片、关于接砂位置的情况说明等,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件,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海砂市场价格评估意见书,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有关事宜的复函,拍卖总结报告,证人周某、潘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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