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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0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6月,被告人姚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牟利,将自己名下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配套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现已查证有贝沛沛、郝成成等10人共计被骗人民币256,604元转入被告人姚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84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其中,2021年7月2日,贝沛沛在上海市青浦区使用手机刷单被骗并将人民币23,976元转入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姚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姚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卡1张予以没收。
诫勉语:姚佳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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