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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0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美容诊所护士,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2021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胜英、许佳慧,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及其辩护人许佳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间,被告人桑某在明知本人名下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依然将本人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邮储银行卡及其绑定的手机SIM卡一并交给他人使用。现查明,被告人桑某名下上述邮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达472,402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涉及王某1被诈骗案,被骗金额91,700元(转账地址在上海市青浦区);涉及夏某被诈骗案,被骗金额21,000元;涉及周某被诈骗案,被骗金额5,000元;涉及杨某1被诈骗案,被骗金额66,000元;涉及王某2被诈骗案,被骗金额25,000元;涉及杨某2被诈骗案,被骗金额7,000元;涉及薛某被诈骗案,被骗金额32,414元;涉及叶某被诈骗案,被骗金额3万元;涉及魏某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1,888元;涉及刘某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2,400元;涉及崔某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万元;涉及徐某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桑某已向王某1退赔91,7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桑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夏某、周某、杨某1、王某2、杨某2、薛某、叶某、魏某、刘某、崔某、徐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赔王某191,700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良好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桑运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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