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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8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48年4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中专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胡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韩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吉祥敬老院215室内,与同居室的被害人胡某为关灯琐事发生争执,其间,李某用玻璃杯砸胡某头部,骑压胡某,至胡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左侧第2-7肋、右侧第3-6肋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3c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其头皮瘢痕,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条、第5.2.5c条之规定,均构成轻微伤。
同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石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沪润司鉴[2021]临检字第8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如在法院审理阶段具有进一步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可进一步降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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