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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0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7月2日生,XX,高中文化程度,室内装修工人,户籍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胡集村小江组XX号,暂住上海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兰建荣,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菁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兰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10日,“海哥”(在逃)、白某、谢某(均已判决)等人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本市XX路XX号XX楼开设赌博机赌场,李某向白某介绍了多名人员为赌场招揽赌客,并与白某事先商定分成。白某等人通过操控赌博机或指挥“假赌客”共同改变投注方式,变更输赢概率,骗赌客输钱。直至案发,该赌场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余万元,其中白某向李某转账11.7万余元。
2021年5月18日,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但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作认罪供述。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李某、汪某、俞某、黄某1、黄某2、杨某、胡某、任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记录、同案犯白某等人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系主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称,白某向其转账11.7万余元中约数千元并非赌资返利,其将大部分钱款转给其他介绍人,其实际获利仅数千元。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白某,其实际获利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海哥”(在逃)、白某、谢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XX路XX号XX楼开设赌博机赌场,李某向白某介绍了多名人员为赌场招揽赌客,并与白某事先商定分成。白某等人通过操控赌博机或指挥“假赌客”共同改变投注方式,变更输赢概率,骗赌客输钱。经查,至案发,谢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赌客钱款50余万元,白某向李某转账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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