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8刑初10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女,1998年3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转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玉军,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21〕Z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翟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0年4月,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结识刘某(已判刑)后,刘某让被告人尚某某办理一张新的手机号码卡绑定某甲账号,同时准备一部安卓系统的手机。被告人尚某某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将上述手机卡、手机及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给刘某。其后,刘某伙同他人向被告人尚某某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随后将其中的10,040元通过某甲转出,造成盗刷假象,并伪造虚假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由尚某某谎称卡内钱款被盗刷并已报案向某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申请理赔。后某甲公司根据与某乙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乙公司)之间的保险协议代为赔付被告人尚某某10,040元,被告人尚某某分给刘某6,900元。
二、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尚某某将校友施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刘某,刘某与施某结伙采用上述相同方法骗得10,800元,施某分给被告人尚某某介绍费400元。
三、2020年5月,被告人尚某某将校友奚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刘某,刘某伙同奚某在本区采用上述相同方法骗得9,447.51元,刘某分给尚某某介绍费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后主动退出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施某、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马某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尚某某、施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奚某的上海农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某乙公司提供的尚某某、施某、奚某的相关理赔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