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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0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97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2021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2021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刘凤、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左右,被告人崔某、牛某在明知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下,崔某介绍牛某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7162)、农业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上述建设银行卡被他人使用,接收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22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包括李某、陈某1、陈某2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所骗后汇入的14,000余元。另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还使用该卡向上海市青浦区被骗人余某转账1,000元,致使其上当被骗13万余元。
同期,被告人崔某还将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174)出售给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使用,接收非法资金共计504万余元,其中包括陈某3、洪某、孙某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所骗后汇入的27,000余元。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牛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同年6月9日,被告人崔某被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其中被告人崔某、牛某家属分别自愿退缴钱款1万元、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洪某、孙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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