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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332397526E,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女,1982年2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虞梦云、阮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某(自报),男,1983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芳,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被告人钱某某及辩护人虞梦云、方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被告人钱某某注册成立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进行经营。被告单位开发用于对接MT4及MT5等外汇交易软件的CRM客户管理系统并对外出租,为从事外汇、期货交易的平台提供包括会员注册、资金结算、汇率、杠杆修改等功能。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仍向包细杭、杨某等人(均另处)出租该CRM系统并提供日常维护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包细杭、杨某等人使用“CTOP”“圣元环球”平台以虚假外汇交易的方式诈骗投资人钱款,其中“CTOP”平台在使用被告单位的CRM系统期间,骗取投资人钱款70余万元。
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XX公司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96,808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钱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张某1、张某2、吴某、徐某、杨某、万某、钱某、冯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侦破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Skype软件聊天记录、手机聊天截图、客户信息表、销售业绩表、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变更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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