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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0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2000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沈逸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化名“丁燕雯”,以谈恋爱为幌子,虚构前男友分手费、闺蜜生日送包、闺蜜分手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丁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而后挥霍殆尽。
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准备至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赔被害人丁某人民币5.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所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仲某、杨某、李某、潘某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账单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及取现电子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雨晴退赔被害人丁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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