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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10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8年2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学文化,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男,1997年5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暂住安徽省铜陵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XXX经被告人XXX介绍认识“秦磊”(在逃)。两人为牟利,在明知将个人名下银行卡、U盾和手机号出售给“秦磊”后可能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秦磊”要求办理上述物件并交给“秦磊”。后被告人XXX名下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5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0493)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272)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李某1等人在本区及他地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部分资金转至该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134.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XXX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733)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778)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孙某等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部分资金转至该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25万元。
2021年4月29日、5月25日,被告人XXX、XXX分别在安徽省铜陵市和湖北省武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茆某、张某、陈某、叶某、付某、管某、何某、黄某1、黄某2、蒋某、李某2、史某、汤某、佟某、仵某、武某、徐某、杨某1、杨某2、雍某、孙某、刘某、曾某、王某的证言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开户登记和银行卡交易明细,在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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