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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9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1986年2月19日生于四川省金阳县,XX,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2008年11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辩护人陈建华,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11月11日生于四川省金阳县,XX,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喻娟,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朱某,男,1988年7月17日生于四川省金阳县,XX,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2009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赵佳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永荣,男,1989年12月20日生于四川省金阳县,XX,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罗一静,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陈某、朱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陈某、朱某、王某及辩护人陈建华、喻娟、赵佳红、罗一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于2021年4月21日21时许,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工地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段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雷某即伙同被告人陈某、朱某、王某等人在宿舍外对被害人段某实施殴打,并阻拦他人上前劝架。后被害人段某逃至对面宿舍内,被被告人雷某等人拖出宿舍后继续对其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段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其左眼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左眼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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