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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8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云南省,XX,初中文化,餐厅员工,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暂住本市静安区。2020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6月1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Perry's”酒吧及门口附近,酒后跟随、骚扰被害人吴某、苏某、周某、陈某,并在上述四名被害人欲乘网约车离开时,采取推打、拳击、踢打、拉拽头发、用车门关夹等方式,随意殴打吴某、苏某、周某、陈某及见状阻止其的网约车司机被害人赵某某。经鉴定,苏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吴某、赵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伤,目前所见未达损伤程度。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民警凌某、陆某某接警到场后,被告人李某采取推搡、挣扎等方式抗拒执法并致民警受伤。经鉴定,凌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部挫伤面积6.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陆之瑀遭受外力作用致手挫伤面积6.0cm2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均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李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供述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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