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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8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本科在读,户籍地在河南省沈丘县,现住上海市徐汇区。2020年9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龙腾大道喜泰支路附近时,与一辆牌号为豫AX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程某驾车逃逸。对方驾驶员朱某报警并驾车追赶,程某驾驶车辆至XX路XX路路口处停车。程某在明知对方已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抽取程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mL。经查,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负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书 记 员 吴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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