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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XX,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西路门店团队长,住湖南省长沙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郑海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舒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非法集资,以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集团公司”)名义,在本市、江苏等地区设立多家门店,在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回报为诱饵,组织业务团队招揽社会公众进行投资。
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0月进入XX集团公司,历任公司淮海西路门店(经营场所在本区XX路XX号XX楼XX室)业务员、团队长,按照XX集团公司要求,带领业务团队,以前述手法带领下属团队非法招揽社会公众进行投资。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吴某及其业务团队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合计1800余万元。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吴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吴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顾某、高某、舒某、于某、方某、袁某、韩某、杜某、杨某、张某、赵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医院就诊记录、检验报告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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