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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44号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上海XX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0254账户内有涉案违法所得的钱财。因本案犯罪数额巨大,为防止财产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XX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0254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萌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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