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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曾用名陆魏魏,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A(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地区城市经理、营业部经理,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边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力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辩护人王边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B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成立,何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A(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注册成立,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天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注册成立,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何某指定的公司员工。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实际控制人均为何某。
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A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口口相传、组织酒会、旅游、拨打电话、产品推荐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公司发售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等理财产品,并根据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5%-15%左右的年化利率,以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陆某于2015年1月入职,先后担任南通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任职期间,陆某带领其团队共计吸收资金合同金额9300万余元,实际吸收金额830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356万余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陆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工商登记资料、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人易某、管某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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