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543号 (2)
1.证人易某(原系A公司南京A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的证言,证实:
其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职于A公司南京A分公司,先后担任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主要负责上传下达公司的销售指标,管理下属团队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业务员通过自己的客户资源、拨打电话以及让有意向的客户参加公司路演等方式对外招揽投资人,向投资人推荐红上公司的理财产品,对外销售红大宝、红小宝、私募、保理产品;业务员通常向投资人宣称公司的理财产品有底层资产、银行存管、风控把控借款人的资质等,产品到期归还本金,并按时支付利息;各层级人员的薪资主要是工资加提成。陆某是南通的区域经理。
2.证人管某(原系A公司南京地区城市经理、南京东六区区域经理)的证言,证实:
其于2016年6月入职A公司担任南京地区城市经理,2018年9月担任南京东六区区域经理,主要负责管理下属团队,传达公司布置的任务,对外销售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私募基金;门店业务员基本上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介绍招揽投资人,同时,业务员也有各自的客户资源,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地摊销售等方式吸引投资人;其在担任区域经理期间管理南京B分公司,分公司下设4个营业部,其中陆某是南通营业部的负责人,对外销售红上公司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以及私募基金产品;公司通过视频或者在各区域组织人员进行产品销售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产品属性、交易结构、交易对手、销售话术以及常见问题答疑等;在向投资人介绍投资风险时,业务员会告知投资人公司具有完善的风控系统,借款人的资质由公司审核,借款人与投资人一一对应,保理产品有优质的底层资产由金交所挂牌销售,合法合规,产品到期公司会一一兑付,公司贷款端的收益完全可以覆盖投资人的利息,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益率定期向投资人支付。
3.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实:
2014年6月其在上海嘉定南翔镇先后成立A、B、红上至信等公司开始从事P2P业务,其系红上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作为销售端,销售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私募基金,B公司用来运营线上红小宝产品,红上至信负责对外放贷。
财富端分为多个层级,即总经理、副总经理、区总、城市经理、营业部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财富端设立事业部,在全国各个城市设立门店,对外销售红上系的理财产品。业务员通过电话、召开产品推介会、摆设地摊等形式对外寻找客户,还有一部分是业务员各自的亲朋好友等,都是公开募集的,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公司也会先行兑付投资人本息,所以业务员在对外销售时都会安抚客户,告知投资人没有风险,在利息上也承诺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定期支付。
红大宝是最初的B公司的理财产品,2014年6月开始做的线下理财模式,主要采用债权转让的模式;2016年底国家出台政策,不允许线下销售理财产品,2017年8月红上集团开始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线上“红小宝”产品;2017年9月,其收购了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用小贷资产打包设计产品,再交金交所审核挂牌,把资产包作为底层资产通过线下销售的方式对外销售,由财富事业部负责销售。截止至案发,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总计的未兑付金额大约40亿多元。
4.集资参与人陈红娟(居住于江苏省海门市)的证言,证实:
2018年3月其在红上公司海门门店工作人员的介绍推荐下,投资4万元购买了红上公司线上理财产品“红小宝”,产品期限为2年,业务员介绍该线上产品没有风险,投资期限到期按照约定的收益一次性支付;2019年6月听说红上公司出现兑付困难,截止至案发,其投资的4万元未拿到本息;向其介绍产品的业务员系其同村村民,业务员的上级领导是陆某。
5.集资参与人凌俐(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的证言,证实:
2018年其经邻居女儿介绍推荐(邻居女儿在红上公司南通分店工作),投资购买了红上公司线上理财产品“红小宝”,邻居女儿介绍该理财产品安全可靠,收益固定并按期发放,其之前购买的红小宝产品兑付正常,其在2018年3月投资的15万元未兑付;其曾经购买的红上红大宝产品如期兑付了,其觉得该公司靠谱,所以接着投资了。
6.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现金存款凭证,证实:
2020年3月、2021年6月、7月,陆某先后向A公司汇款5000元、70万元、48.5631万元,合计119.0631万元(钱款用途备注为“退款退佣陆某”)。
7.工商登记资料,证实:
B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区XX室,法定代表人为何某,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
A(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区XX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公司成立初期,何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原始股东、发起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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