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180号 (2)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张秀芳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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