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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自报),女,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敏,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自报),女,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肖敏、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上半年至2021年1月13日,郭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夏某,从岳某某(另案处理)处租赁“百某某”赌博网站,并雇佣被告人张某等人为网站工作人员,从事为赌客上下分等工作,共同在缅甸小勐拉一山间写字楼办公室内开设“百某某”赌博网站。郭某、夏某共计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同);张某共计获利约7千元。
被告人夏某、张某于2021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夏某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缴违法所得7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其历次供述、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同案犯郭某、闫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曹某的证言,证人都某的询问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本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提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系初犯;退缴了违法所得,建议对夏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夏某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张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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