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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89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郎某某(自报),男,1980年12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作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共有人民币300余万元赃款经上述银行卡转移,其中包括已查实的43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阶段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新疆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卫某的证言及提交的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报案材料、银行交易记录、淅川县公安局、新疆乌鲁克垦区公安局的侦查材料、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1年4月,被告人郎某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转账来路不正资金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共计转移赃款人民币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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