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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6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臧某,男,1982年1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6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凯,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臧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臧某及辩护人沈会、牛凯、张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伙同被告人臧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及“哈灵麻将”APP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斗地主、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约2万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仍单独通过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1千余元。
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臧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臧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陈某、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被告人严某某、臧某到案后的数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严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臧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臧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盈利较少,参与时间较短,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退缴违法所得,家庭特殊且有正当工作,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臧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严某某、臧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臧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臧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臧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臧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被告人严某某、臧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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