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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8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系聋哑人,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曦及翻译人员高冬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4日4时16分许、4月5日4时28分许、4月7日4时许,被告人蔡某先后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及XXX小区内,使用工具砸坏由上海XX有限公司分别放置上址的四台XXX智能回收机。经价格认定,上述四台机器修复费用共计3720元。
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蔡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小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蔡某是聋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蔡某赔偿被害单位。综上,建议判处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同时指出蔡某系初某,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4日4时16分、4月5日4时28分、4月7日4时许,被告人蔡某先后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X小区内,使用工具砸坏上海XX有限公司放置在上址的四台XXX智能回收机。经价格认定,上述四台机器市场修复价格共计3720元。
被告人蔡某于2021年4月30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蔡某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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